【圆明网】沈阳今年六十四岁的法轮功学员王金凤女士遭非法判四年,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被劫持到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继续非法关押至今已九个月,监狱一直以“严管级”为由非法剥夺她与家属的会见权。近期得知,王金凤正在狱中遭胶带封嘴、禁止如厕等严重迫害,被迫害的很消瘦,令人担忧。
王金凤
一、强制“转化”迫害,王金凤遭虐待与摧残
据知情人士透露,王金凤被劫入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后,因她不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不“认罪”、拒绝“转化”,在狱中应有的合法权益均被剥夺,并遭到严重虐待与摧残。
二零二三年四月份,王金凤在二监区(入监队),因不配合邪恶的要求,遭到禁止如厕的迫害,整整憋了一天一宿,脸憋得都不是色了。
王金凤后被关押到十监区四小队,监区为了完成“转化”任务,狱警指使犯人对王金凤肆无忌惮的迫害,采取各种虐待、酷刑方式折磨她,企图让她屈服,妥协。包夹犯人将王金凤的嘴用胶带封上,令她窒息,差一点儿被憋死。
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次在车间收工时,王金凤因拒绝“刷脸”,被左右两个犯人架着胳膊,后面一个犯人揪住她的头发狠劲往上拽、强行将她脑袋抬起。有人看不过去了,说:“这真是造孽呢!”当时监区长卢玮也看到了,她不但置之不理,还口出恶语,加重对王金凤的迫害。
狱警和犯人为了达到“转化”目的,对王金凤进行肉体与精神上的多重迫害,她们不仅非法剥夺了王金凤与家属通话、会见的权利,剥夺她购物的权利,而且还非法剥夺了她的饮食权,用“饿刑”来摧残迫害她,故意减少饭量或不给她饭吃,致使王金凤每日的进食量极少,而且已经持续三、四个月了,现在王金凤被迫害的很消瘦,精神状态非法不好,情况令人担忧。
二、狱警视“恶规”为法律 非法剥夺被监管人及家属的合法权利
(一)强迫“转化”、虐待被监管人,监狱警察违反《宪法》、《刑法》、《监狱法》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监狱法》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监狱法》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二)剥夺会见权,狱警违反《监狱法》
《监狱法》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家属、监护人。
家属按照《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会见,合理合法,这是家属及被监管人的合法权利。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警察非法剥夺了会见权,明明是在违法,却皇而堂之地将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的“恶规”与《监狱法》中的“规定”联系在一起,声称:就是按照监狱管理局这个规定不让会见的。而《监狱法》中的这个“规定”,指的是监狱安排的会见日、会见时间,而不是说不让会见。《监狱法》里没有说不认罪的服刑人员除外。
监狱警察剥夺会见完全没有合法的理由,更没有法律依据,恶规不是法律,更无法律效力。监狱警察视“恶规”为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肆意解释法律,但无论其怎么狡辩,都是强词夺理的违法说辞。
王金凤的家属从二零二三年四月到十二月间,多次到监狱要求会见,每次都遭到拒绝。监区狱警以王金凤是所谓的“严管级”为由,不允许家属会见。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王金凤的家属到监狱要求会见,被监区狱警电话告知:“王金凤现在是严管级,不允许会见。”同时狱警不认可王金凤直系家属的身份,还提出荒诞的条件,让其直系亲属到法院去开证明。
还有一次,王金凤的家属到监狱要求会见,面对家属的质问,监区狱警说不出不让会见的合法理由,更拿不出合法的依据,被问的哑口无言后甩身就走了。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王金凤被劫持入狱已经九个月了,家属万分担心她的安危,再次来到监狱要求会见。狱警还是电话通知不允许会见。之后家属又来到狱务服务中心反映情况,窗口警察先是敷衍、欺瞒家属,看到家属据理力争、强烈要求会见后,才联系监区狱警出来与家属沟通。
家属等待半个多小时后,出来两名女狱警,王金凤所在小队的队长(警号为:2117189),另一狱警(警号:2117490),队长首先看家属的关系证明,然后就问家属:“你们对王金凤来监狱这件事是什么样的一种看法?对她犯的这个罪、这个罪名是否认可?对法轮功是什么态度?是否认为是×教?”
家属说:“我们讲的是法律,法律找不出一条法轮功是×教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
队长又问:“你们也不认同法院的判决呗?”
家属答:“对呀!”
队长说:“这个是你们的权利,你们家属可以找法院,通过法院申诉,认为判刑不合理。”
家属质问:“进监狱里了,想接见,为什么不让我们见?”
队长解释说:“咱们这边对法轮功“罪犯”是有管理规定的,她现在是严管级,咱们根据分级处境的办法,是辽宁省统一的规定。”
家属说:“规定它不等于是法律,难道权大于法吗?”
队长说:“我们是按规定工作的。”
家属说:“规定、规则不等于是法律。”
队长又说:“法院是根据法律条文去判的,如果你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就去法院那边正常去申诉、上诉。”
家属强调:“我们要接见,上什么法院啊?”
队长说:“我是跟你们解释,我们工作肯定是有我们工作的办法,我们工作不可能一个《监狱法》把我们工作的每一条规定全部规定出来,《监狱法》也规定我们要按照上级单位给我们的规定来工作,我们现在就按照上级单位给的规定,她现在严管级,严管级就是要限制通信和会见。”
家属严肃地指出:“违法!”
队长反复说:“她现在的处境等级是严管,暂停会见通信。”
家属气愤地说:“你那是违法的,《监狱法》没那么规定。你那不属于法律,那不是大于法了吗?不让见就是违法!”
此时另一狱警直呼王金凤家属的名字问:“你知道王金凤是因为什么进来的吗?”
家属说:“不就学法轮功吗?”
狱警又问:“那你对法轮功的态度呢?”
家属反问:“什么态度?”
狱警威胁说:“你要知道王金凤是因为这个事情进来的,如果你也是持相同看法的话,我们可以报警,如果你也习练的话,我们就没有必要再跟你解释下去了。”
家属说:“解释什么呀,你问我们对法轮功的看法干啥呀?国家法律怎么规定的?我们以法律为准。你拿不出法律依据,我们可以要求立案、我们也可以报警。”
狱警看家属没有被威胁恐吓住,又改口说:“我们理解你们家属的心情。”
家属说:“理解,你得让我们见哪。”
队长说:“但是我们也得按照规定,如果你们对文件有疑义,可以去相关部门反映,这个公开文件上网可以查到。”
最后狱警问家属:“今天给你解释明白没?理解没?”
家属说:“不理解 ,不让我见就是不理解。”
家属问:“王金凤现在还是在十监区四小队吗?”
狱警竟然回答:“这个的话,家属,可能不太方便跟你透露了。”
家属说:“在哪个小队都不敢说,你们姓什么也不敢说,你们怕什么、掩盖什么?”
当家属直接揭露监狱对王金凤的虐待和迫害时,两名狱警齐声矢口否认,说“不可能,不可能。”还欺瞒家属,谎称“王金凤挺好的啊!”还说“监狱里面都是按照规定去管理的。”
当家属提及共产党历次运动制造冤假错案时,狱警马上厉声制止:“你不能诋毁共产党,我们这个单位是共产党单位,共产党的部门,你要是在这边再说这话,我马上打110,公安马上来,我不是威胁你,恐吓你啊,你要是宣传这些言论的话,我肯定报警。”
家属到监狱依法要求会见自己的亲人,不但被剥夺会见的权利,还被狱警问及与会见毫无相干的问题,当家属表达出自己的想法、说出事实真相时,还被狱警以报警相威胁。监狱警察对监狱之外、不受其监管的服刑人员的家属都能这般态度,如此恐吓威胁,如此无视法律,可想而知,身在监狱之内的服刑人员,特别是正在遭受转化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将会受到怎样的对待?!
三、狱务中心警察同流合污 对狱内犯罪行为麻木不仁、渎职不作为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点半,家属来到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接见室要求会见,再次遭到拒绝。十点左右,家属到狱务服务中心反映情况,希望工作人员能够帮助解决。接待家属的男警察(五十多岁,警号:2117297)问家属:“你接到她的电话通知了吗?”家属答:“没有。”男警察说:“你没接到电话通知的话你来会见,他肯定不让你见啊。”
家属问:“那为啥不让见啊,都挺长时间了,九个月了。王金凤现在正在里面遭受迫害,她们把她嘴粘上,人架着,拽头发,不给吃饱饭……”
没想到,男警察听后没有任何触动,不但没有丝毫地同情,竟“哈~哈~哈~”大笑,还问家属:“谁说的?”
家属说:“是真的,警官,你别笑,别管听谁说的,你把本人叫出来问问,咱们对质对质,肯定有这回事儿。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男警察说:“你听谁说的这个我不一定知道,如果说你们觉得这个事情是事实的话,你们可以向检察院起诉,你可以找检察院,拿出证据,由检察院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核实、调查。”
然后他又用肯定的语气说:“你们道听途说的这些事儿,你没有任何证据。为啥我笑啊,因为你们听到的这个,不是我们监狱能发生的事儿,我就觉得挺可笑,监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
接着他又补充说:“你不要以为我穿警服的就向着监狱说话。”
家属质问:“九个月了都不让接见,为什么?这已经违反了《宪法》、《刑法》、《监狱法》。为什么不让我们接见,能给我们个回答吗?”
男警察说:“我给你们一个建议,你们可以上省监狱管理局的信访中心反映这个情况。”
家属据理力争:“我们接见是按照《监狱法》第四十八条,为啥不让我们接见?不让接见就是违法的。你们设了狱中狱是吧?随便祸害人,有没有这事儿?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她们既然为了,为什么不让人知道?当事人还活着,叫出来问问有没有这事儿?没有这事儿属于我诬告。我们继续上告!你违法不违法?为什么不让我们接见?”
男警察见家属很气愤,就伪善相劝:“你们的心情我们理解,但是监狱有监狱的规定,你要觉得不让你们见不理解,对王金凤进行迫害了,你们可以到检察院起诉。”
家属说:“人都迫害成那样儿了,九个月也不让见一回。”
男警察说:“九个月,就是一年、二十年不让你见,你可以去找地方去问,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是我们的上属机关,你可以找,上那地方去问一下,你说这个是怎么回事?”
家属问:“那你们这儿是干啥的?不给解决问题?为什么不让见?”
男警察回答:“她不符合我们监狱规定的会见。”
家属说:“你们那不是法律,监狱法怎么说的?为什么不按监狱法去执行?我们来一次不行,来一次不行,这有规定,服刑期间可以会见,监狱法都不执行,属于违法。”
家属指着手中的法条说:“我这是《监狱法》,国家承认的,把你们的规定拿出来,看看是不是合法的?都随便立法那不乱套了吗?”男警察劝说家属别激动,并再次解释刚才笑的理由:“我听说这事儿为啥笑呢,我们监狱不会出现任何像你说的把嘴糊上,又架着,又揪头发,绝对不会出现啊,你放心。你信道听途说的,你不信我说的。”随后他就联系了监区,让家属等狱警出来沟通。
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狱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公示:“狱务服务中心秉承热忱服务、耐心解答的服务理念”、“狱务公开信息咨询”、“接受家属及社会各界对服刑人员基本权利义务……会见和通信等相关狱务公开信息的业务咨询。”其中“第九条”还明确写着“全面接受社会各界及上级部门对狱务服务中心工作情况的监督,对于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要立即整改和完善。”
身为省级监狱服务窗口的警察,对家属遇到的困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应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自己的工作范围之内,为家属排忧解难、提供相应的帮助。可是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狱务服务中心警察,面对家属会见权利被非法剥夺、亲人正在狱中遭受折磨和诸多不公的对待时,非但不能提供相应的帮助,还故意揣着明白装糊涂,有意替监狱掩盖罪恶,完全无视狱中服刑人员的生命安危,无视服刑人员及家属的权益被非法剥夺,更缺少基本的同情心,全然不顾家属急切、担忧、见不到亲人内心所受煎熬的痛苦,表现出一副与己无关、麻木不仁的状态,身在其位却渎职不作为,其职业道德与操守何在?!其言行着实令家属心寒和失望。
关于王金凤遭受迫害情况,请见明慧网文章《沈阳王金凤、李凤芝遭非法庭审 法官涉嫌滥用职权》《沈阳善良妇女王金凤、李凤芝又被非法判刑》《家属维权遭推诿 沈阳王金凤、李凤芝被构陷到法院》《公检法制造冤案 沈阳王金凤入狱五个月情况不明》《王金凤累遭迫害 再被诬判七年(图)》等。
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相关信息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育新路八号,邮编:110145
狱务公开电话:024-31629651、024-31629306
指挥中心(举报电话):024-31629710
接见室:024-31629308
狱政科:024-31629646
二监区:024-31629699
三监区:024-31629727、024-31629353、024-31629312
三监区四小队电话:024-31629302
四监区:024-31629376
八监区:024-31629316
十监区:024-31629747、024-31629746
监狱长:马骁
副监狱长:吴启林
政委:于怡、王蔚
狱领导:袁英慧
一监区监区长:夏茹,科长:张翰、孙悦,干事:王然
三监区监区长:徐中华、齐科长;教导员李瑾
四监区监区长:郎朗,科长孙玮静(警号:2117165),手机:18040085165
干事:肇昌茹(警号:2117155)
十监区监区长:孟祥玉、卢玮,干事吉雪琦
十监区四小队队长:程熙(音)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12348—2,全年在线服务:8:30-17:00
沈阳市城郊检察院:12309—19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 * *
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